超期退費惹爭議,消保委介入解難題
【案情簡介】
投訴人王女士來電反映,她的丈夫丁先生在2019年2月與一教育機構簽訂“1對1”英語私教培訓服務合同,支付了29430元,共72個課時,24次課,課程有效期為一年。截止投訴前,消費者只上過6次課,因個人工作原因要求退費15000元,經營者拒絕退費。
【處理過程及結果】
消費者認為,雙方之間的合同確實約定有效期,但這個約定對消費者是不利的,希望經營者退還未上課程部分的學費。經營者則表示雙方之間的合同條款合法有效,丁先生當時都是認可并簽字的,且這期間,主動聯系丁先生將課程延期兩次,主動提醒丁先生來約課上課多次,是由于丁先生自身原因導致課程過期,一開始并不愿意退還學費。經區消保委工作人員多次溝通,經營者認識到了部分格式條款的不合理性,也愿意扣除實際運營成本后進行協商退費。在與消費者的溝通中,王女士意識到了是丁先生個人原因造成如今的局面,也愿意降低訴求。最終,經營者同意退還剩余課程費用的30%即7800元,雙方在線辦理手續,消費者表示認可。
【案例評析】
這起投訴中,經營者作為格式合同的提供方,應合理合法制定格式條款?!睹穹ǖ洹返?96條規定,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其次,消費者以預付費的形式預付學費,并不代表整個消費已經完成。教育培訓由消費者一次性預付全款,課程計價方式明確,上課安排由消費者自主確定,應視作為預付式教育消費?!?對1”的約課模式不同于培訓機構集中授課,消費者未約課上課,培訓機構并未提供對應的授課服務,因此合同到期后,培訓機構應結合履行情況、經營成本、消費者的過錯程度、課程計價約定等情形,扣除消費者應承擔的費用后適當退還剩余費用。最后還是要提醒廣大消費者,教育培訓領域的消費也要謹慎,做到理性消費,購課時仔細審查合同條款,也要恪守契約精神。
來源:上海市消保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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